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06号 原告刘鹏,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 被告任帝光,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南京路。 被告徐慧莉,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任帝光、徐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