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85号 原告刘春艳,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福,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艳诉被告张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刘春艳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