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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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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春艳诉被告张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85号 原告刘春艳,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福,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785号

原告刘春艳,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福,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艳诉被告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刘春艳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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