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84号 原告刘彩云,女,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亚飞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告王涛,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任亚飞,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云与被告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王涛、任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彩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彩云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