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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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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彩云与被告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王涛、任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84号 原告刘彩云,女,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任亚飞 被告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

河南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84号

原告彩云,女,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任亚飞

被告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告王涛,男,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任亚飞,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彩云与被告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王涛、任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彩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彩云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