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3号 原告周玉臣,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刘迎钦,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郭绪军,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臣诉被告刘迎钦、郭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臣于2015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臣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670元由原告周玉臣负担。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