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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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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玉臣诉被告刘迎钦、郭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3号 原告周玉臣,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刘迎钦,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郭绪军,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3号

原告周玉臣,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刘迎钦,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郭绪军,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臣诉被告刘迎钦、郭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臣于2015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臣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670元由原告周玉臣负担。

审判员  金士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