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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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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子杰与被告蔡彭涛、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32号 原告王子杰(曾用名王俊杰),男,1982年2月20出生日,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彭涛,男,1983年11月22出生日,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32号

原告王子杰(曾用名王俊杰),男,1982年2月20出生日,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彭涛,男,1983年11月22出生日,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丽娜,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王子杰与被告蔡彭涛、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子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原告王子杰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