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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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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免军与被告苗红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89号 原告苗免军,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红印,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89号

原告苗免军,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红印,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免军与被告苗红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免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免军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免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苗免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