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89号 原告苗免军,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红印,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免军与被告苗红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免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免军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免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苗免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华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