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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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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芳与被告商丘市利华商贸有限公司、胡明、彭春林、杜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39号 原告苗芳,女,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利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明,女,汉族,196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39号

原告苗芳,女,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利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明,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彭春林,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杜红霞,女,汉族,1961年9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苗芳与被告商丘市利华商贸有限公司、胡明、彭春林、杜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苗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长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