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庭外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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