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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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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庭外自行和好为由

被告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庭外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