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46号 原告房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韩亚军,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房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周建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