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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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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某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某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马某某无法取得联系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 丰

审判员 张 培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