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马某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马某某无法取得联系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 丰 审判员 张 培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