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3247号 原告白鹏鹏,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王红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鹏鹏与被告商丘市启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鹏鹏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白鹏鹏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