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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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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亚军诉被告张鑫、李轻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被告张鑫,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轻轻(张鑫之妻),女,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开发区。 原告王亚军诉被告张鑫、李轻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亚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被告张鑫,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轻轻(张鑫之妻),女,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开发区。

原告亚军诉被告张鑫、李轻轻民间借贷纷一案,原告亚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艳梅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洪强,被告张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轻轻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亚军诉称:2014年8月18日,被告张鑫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期限10天,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却以种种理由推托,因被告张鑫与李轻轻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对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及交通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张鑫庭审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暂时没有钱还,进快筹款还清。

被告李轻轻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王亚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张鑫向原告借款600000元。证据二、银行汇款凭证一份,证明通过银行转账5900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的借款。证据三、承诺书一份,证明目的:两被告承诺2015年7月25日归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并且用房产做抵押,担保人是被告李轻轻。

被告张鑫、李轻轻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张鑫对原告王亚军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张鑫对原告王亚军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李轻轻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反映案件事实情况,证明被告张鑫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期限为10天,约定月利率为五分的事实,且被告张鑫与李轻轻于2015年5月25日,又向原告王亚军承诺2015年7月25日归还,并用商丘市睢阳大道宇航路交叉口金居银郡房产作为抵押的事实。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张鑫与被告李轻轻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8日,被告张鑫向原告王亚军借款6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王亚军多次催要,被告张鑫、李轻轻于2015年5月25日向原告王亚军承诺2015年7月25日前归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并用商丘市睢阳大道宇航路交叉口金居银郡12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作为抵押。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军与张鑫系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原告起诉时,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尚未到,但至开庭前,被告的还款期限已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王亚辉与被告张鑫约定的利率过高,高出部分不予支持。但原告王亚军只要求被告张鑫支付10000元利息,其余利息视为原告自愿放弃,故原告王亚军要求被告张鑫归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轻轻作为保证人,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李轻轻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王亚军要求被告李轻轻承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主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亚军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二、被告李轻轻对上述借款本金600000及利息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亚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70元由被告张鑫负担。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