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60号 原告王先勇,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先勤,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刘义太(又名刘红军),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勇与被告刘义太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勇在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先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先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王先勇承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