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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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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建敏与被告王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39号 原告王建敏,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超明,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39号

原告王建敏,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超明,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敏与被告王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敏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敏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建敏负担。

审判员  刘继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