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39号 原告王建敏,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超明,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敏与被告王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敏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敏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建敏负担。 审判员 刘继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