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89号 原告王菊,女,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继训,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雯,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云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菊与被告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菊承担。原告王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扣除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下余1750元退还给原告王菊。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周建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