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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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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爱丽与被告张英姿、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74号 原告杨爱丽,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英姿,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杨超,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74号

原告爱丽,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姿,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杨超,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丽与被告张英姿、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爱丽提供不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爱丽对被告张英姿、杨超的起诉。

原告杨爱丽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