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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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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与被告马云会、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怀来县宏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02号 原告梁洁,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陈玉熠,女,汉族,201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法定代理人梁洁,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502号

原告梁洁,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陈玉熠,女,汉族,201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法定代理人梁洁,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陈南方,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贾风君,女,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云会,男,壮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负责人何柳宾,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龙丽,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负责人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

负责人韦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龙丽,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负责人耿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邝效领,该公司员工。

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与被告马云会、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怀来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魏莉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前,四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马云会、怀来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起诉,庭审后,四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的委托代理人沙媛及被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谭龙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邝效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诉称,2015年5月27日3时4分,被告马云会驾驶桂B38713/冀GLU01挂号机动车与陈炎林驾驶的豫CTU069号机动车相撞,造成陈炎林死亡,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云会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桂B38713/冀GLU01挂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投保有保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损、施救费共计45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已经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优先赔偿。2、事故中,驾驶员马云会仅承担次要责任,物流公司依据司机也仅承担次要责任。3、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也有财产损失,车上货物商品车因交通事故受损产生修理费用34758元,车损贬损25180元,评估费3764元,原告及其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该对物流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70%主要责任。3、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及司机向交警队支付30000元押金,原告方已预先支取16000元,该金额应在原告总损失中予以扣减。4、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辩称,1、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认可,原告承担事故70%责任。2、华厦物流有限公司为其车牌号桂B38713号、冀GLU01挂号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共计105万元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范围内实行分项赔偿,对超出交强险的范围人保财险公司依据被保险车辆司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仅承担30%责任。3、对于原告诉请的项目及金额计算方式有异议,具体在质证阶段发表意见。4、原告诉请的总损失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赔偿,在交强险分项赔偿之后,再扣减交强险部分实行主次分则。5、根据交强险及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人保财险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本身是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

根据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50000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梁洁、陈南方、贾风君、陈玉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陈南方、贾风君、梁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陈炎林户口本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陈炎林机动车驾驶证、豫CTU069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陈炎林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系豫CTU069号机动车实际车主。3、马云会机动车驾驶证、桂B38713/冀GLU01挂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马云会具有合法驾驶资格。4、商丘市公安局高速交警大队证明、夏邑县第二人民医院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无名氏、陈志强与陈炎林系同一人。5、夏邑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及出院证各一份;6、医疗费票据一份,以此证明陈炎林在事故发生后在夏邑县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7820.31元。7、死亡证明一份,以此证明陈炎林因本次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8、修车发票及清单;9、施救费票据一张;10、交通费票据若干张,以此证明本次事故造成陈炎林所有车辆损失164340元,支出施救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11、豫CTU069号机动车、桂B38713/冀GLU01挂号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四张,以此证明豫CTU069号机动车、桂B38713/冀GLU01挂号机动车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马自达车辆合格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所运车辆为完整新车。2、购车发票(马自达)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物流公司以全新价购买受损车辆马自达。证据1、2是复印件,原件用于马自达办理车辆行驶证等手续,无法当庭提交。3、马自达车辆评估发票两张,以此证明受损车辆评估费用。4、价格评估结论书2份,以此证明马自达修理费用及因交通事故受损贬损损失。5、押金预支申请收据,以此证明原告预先支取押金16000元,应从总损失中予以扣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