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富兴,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凯与被告赵前进、周富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凯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凯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新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吴新凯负担。 审 判 长 贾自民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 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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