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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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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新凯与被告赵前进、周富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被告赵前进,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周富兴,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凯与被告赵前进、周富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凯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

被告前进,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周富兴,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凯与被告赵前进、周富兴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凯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凯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新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吴新凯负担。

审 判 长  贾自民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 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