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630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轩,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郭洪山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周建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