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68号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刘孝军。 委托代理人孟令堂,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谷胜利,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与被告谷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宋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