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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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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梅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74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被告:冯梅英,女,汉族,现年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梅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74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被告:冯梅英,女,汉族,现年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冯梅英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冯梅英的起诉起诉。

审 判 长  康运生

审 判 员  宋士伟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