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民商初字第076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田宝山,该联社职工。 被告刘怀珠,男,汉族,24岁。 被告:周国增,男,汉族,58岁。 被告:彭小换,女,汉族,27岁。 被告:郝大俊,男,汉族,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怀珠、周国增、彭小换、郝大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康运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