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民商初字第019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田宝山,该联社职工。 被告刘平,男,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张雪梅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