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二金初字第002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保军,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张迎龙,男,汉族,现年27岁。 被告:张明高,男,汉族,现年46岁。 被告:司广新,女,汉族,现年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迎龙、张明高、司广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迎龙、张明高、司广新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迎龙、张明高、司广新的起诉。 审判员 张本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