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57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郭安乐,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曹纪宇,44岁。 被告:曹炳坡,45岁。 被告:曹兴长,51岁。 被告:刘朝阳,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纪宇、曹炳坡、曹兴长、刘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