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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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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诉李东、王丙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 负责人:王祥泉,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李东,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张庆銮,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初字第0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

负责人:王祥泉,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李东,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张庆銮,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丙新,女,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告李东、王丙新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8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