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05号 负责人:王祥泉,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李东,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张庆銮,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丙新,女,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告李东、王丙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8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