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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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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景轩、余国进、余国强、余国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25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欣,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范景轩,男,38岁。 被告:余国进,男,35岁。 被告:余国强,男,46岁。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25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欣,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范景轩,男,38岁。

被告:余国进,男,35岁。

被告:余国强,男,46岁。

被告:余国征,男,43岁。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景轩、余国进、余国强、余国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