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25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欣,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范景轩,男,38岁。 被告:余国进,男,35岁。 被告:余国强,男,46岁。 被告:余国征,男,43岁。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景轩、余国进、余国强、余国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