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33号 原告:刘亚,女,37岁。 法定代表人:刘江,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与被告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承担。 审判员 张本品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