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曹志涛与被告王瑞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3)社民商初字第044号 原告:曹志涛,男,现年31岁。 被告:王瑞竟,女,现年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志涛与被告王瑞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志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013)社民商初字第044号

原告:曹志涛,男,现年31岁。

被告王瑞竟,女,现年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志涛与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志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志涛负担。

审 判 长  康运生

审 判 员  宋士伟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