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民商初字第044号 原告:曹志涛,男,现年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志涛与被告王瑞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志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志涛负担。 审 判 长 康运生 审 判 员 宋士伟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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