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22号 原告:朱建岭,男,44岁。 委托代理人:马帅,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士增,男,汉族,现年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岭与被告唐士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全部偿还原告货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朱建岭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