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70号 原告:杨正军,男,汉族,52岁。 被告:秦来云,男,汉族,34岁。 被告:秦建臻,男,汉族,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军与被告秦来云、秦建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正军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