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86号 原告:沈炳兰,女,84岁。 被告:唐桂兰,女,汉族,70岁。 被告:王涛,男,汉族,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炳兰与被告唐桂兰、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炳兰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沈炳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炳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炳兰承担。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