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民二金初字第023号 原告:焦坤祥,男,29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光,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坤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坤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坤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焦坤祥承担。 审判员 康运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