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2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鑫,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元甲,该公司副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柄森,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男,46岁。 被告:郭天辉,男,38岁。 被告:焦磊,男,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产业聚集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社旗县灵玉珠宝有限公司、郭天辉、焦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方已将借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旗县产业聚集区投融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原告社旗县产业聚集区投融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 超 审 判 员 康运生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