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48号 原告宋小新,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贾乐元,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赵敏灿,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 被告陈军,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宋超,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新与被贾乐元、赵敏灿、陈军、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小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小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小新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