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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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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小新与被贾乐元、赵敏灿、陈军、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48号 原告宋小新,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贾乐元,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赵敏灿,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48号

原告宋小新,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贾乐元,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赵敏灿,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

被告陈军,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宋超,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新与被贾乐元、赵敏灿、陈军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小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小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小新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