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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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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被告侯某某,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尤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以已与被告侯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

被告某某,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某某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以已与被告侯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某担。

审 判 长  张国强

审 判 员  耿伟亚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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