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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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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小新与被告李红、陈金、李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49号 原告宋小新,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红,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陈金,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49号

原告宋小新,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红,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陈金,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云英,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新与被告李红陈金、李云英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宋小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小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小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小新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