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49号 原告宋小新,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红,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陈金,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云英,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新与被告李红、陈金、李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小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小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小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小新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