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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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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信莲与被告盛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41号 原告宋信莲,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盛桂云,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宋信莲与被告盛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41号

原告宋信莲,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盛桂云,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宋信莲与被告盛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信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信莲以漏列其他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信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信莲担。

审 判 长  张国强

审 判 员  耿伟亚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