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41号 原告宋信莲,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盛桂云,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宋信莲与被告盛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信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信莲以漏列其他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信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信莲担。 审 判 长 张国强 审 判 员 耿伟亚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