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97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