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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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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2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5岁,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23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某某,男,汉族,45岁,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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