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狄玉飞,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住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波,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闫学生,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狄玉飞与被上诉人王雷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狄玉飞于2013年10月11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判令王雷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并交出被扣押的机器设备。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3)宛龙潦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狄玉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狄玉飞,被上诉人王雷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狄玉飞。 审判长 卢国伟 审判员 杨永安 审判员 吴贺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