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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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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狄玉飞与被上诉人王雷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狄玉飞,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住邓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波,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闫学生,河南子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狄玉飞,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住邓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波,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闫学生,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狄玉飞与被上诉人王雷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狄玉飞于2013年10月11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判令王雷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并交出被扣押的机器设备。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3)宛龙潦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狄玉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狄玉飞,被上诉人王雷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狄玉飞。

审判长  卢国伟

审判员  杨永安

审判员  吴贺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