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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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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兴坤、艾东、杜平、薛磊、薛娟与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十组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艾东。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平。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磊。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东。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平。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磊。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娟。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十组。

负责人:谷长贵,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董正国,南召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段兴坤、艾东、杜平、薛磊、薛娟(以下简称段兴坤等五人)与被上诉人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十组(以下简称董店十组)合同纠纷一案,段兴坤等五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店十组返还段兴坤等五人房场款3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借款从立案之日支付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南召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段兴坤等五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兴坤、艾东及段兴坤等五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从海,被上诉人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十组的委托代理人董正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段兴坤、艾东、杜平、薛磊、薛娟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段兴坤、艾东、杜平、薛磊、薛娟。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