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小字第125号
原告申洪均。
被告仝云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洪均与被告仝云军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洪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洪均负担。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煜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