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社旗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工业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进卿,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伦与被告社旗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双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王双伦承担。 审判员 宋士伟 二0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