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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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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静、袁海军、魏东洋、宋书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49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社旗县建设路南段36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文金祥,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陈静,女,37岁。 被告:袁海军,男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49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社旗县建设路南段36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文金祥,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陈静,女,37岁。

被告:袁海军,男,45岁。

被告:魏东洋,男,31岁。

被告宋书印,男,39岁。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静、袁海军、魏东洋、宋书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本品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  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