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二金初字第049号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社旗县建设路南段36号。
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文金祥,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陈静,女,37岁。
被告:袁海军,男,45岁。
被告:魏东洋,男,31岁。
被告宋书印,男,39岁。
原告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静、袁海军、魏东洋、宋书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本品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