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社民商初字第010号 被告:郭天辉,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国诉被告郭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卫国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天辉享有的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社旗县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10000000元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社旗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停止向冻结被告郭天辉享有的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社旗县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1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