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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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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社旗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09号 原告:武汉恒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联合村20号2单元5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津璐,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社旗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工业聚集区。 法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09号

原告:武汉恒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联合村20号2单元5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津璐,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社旗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保,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武汉恒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社旗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本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