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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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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顺诉冯书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85号 原告:孙宝顺,男,64岁。 被告:冯书马,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顺与被告冯书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解决纠纷,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85号

原告:孙宝顺,男,64岁。

被告:冯书马,男,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顺与被告冯书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解决纠纷,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宝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宝顺承担。

审判员  张本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