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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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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诉社旗县鑫地面业有限公司、王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社民商初字第091号 原告:陈建,男,33岁。 被告:社旗县鑫地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建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可,男,汉族,30岁。 原告陈建诉社旗县鑫地面业有限公司、王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社民商初字第091号

原告:陈建,男,33岁。

被告:社旗县地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建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可,男,汉族,30岁。

原告陈建诉社旗县鑫地面有限公司王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12元减半收取7406元由原告陈建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品

审 判 员  宋士伟

人民陪审员  石国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