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社民商初字第091号 原告:陈建,男,33岁。 法定代表人:闫建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可,男,汉族,30岁。 原告陈建诉社旗县鑫地面业有限公司、王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12元减半收取7406元由原告陈建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品 审 判 员 宋士伟 人民陪审员 石国雨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