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千,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祥,任该公司副经理。 法定代表人:马俊山,任公司经理。 被告:社旗县职业中专学校。 法定代表人:丁铁生,任校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华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社旗县社旗镇建筑公司、社旗县职业中专学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华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南阳市华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康运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